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开平市中心医院章程(2015年10月)

2015-10-01 16:44开平市中心医院

第一章  总则
 
第一条  为规范医院行为,保障所有者、管理者、从业人员及医院的合法权益,规范医院的组织和行为,保证社会公益目标的实现,根据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,制订本章程。
第二条  本单位名称为开平市中心医院。
第三条  医院住所为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三江A7区。
第四条  医院经费来源是财政核补二类。
第五条  医院开办资金人民币16360万元。
第六条  医院举办单位是开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。
第七条  院长为医院法定代表人。
第八条  医院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开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,医院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。
第九条 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若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不符的,以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为准。
 
第二章  医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
 
第十条  医院的主要职责任务是:实行救死扶伤、防病治病等医疗工作;开展教学、科研、预防、保健、康复等工作;参与重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、灾害事故和战争状态下的紧急救援等工作。
 
第三章  举办单位
 
第十一条  举办单位的权利:
(一)提出医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。
(二)组建医院第一届理事会。
(三)向医院理事会委派相关理事。
(四)提名或任免医院的理事长。
(五)监督医院运行。
(六)审核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。
(七)支持理事会依法履行职责。
(八)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职责。
第十二条  举办单位的义务:
(一)为事业单位提供开办资金和相关运行经费。
(二)支持理事会依法履行职责。
(三)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职责。
 
第四章  医院的组织机构
 
第十三条  医院设理事会、职工代表大会、党组织、执行机构及其他群团组织。
第十四条  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,工、青、妇等组织各依其章程,在医院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。
 
第五章  理事会
 
第一节 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
第十五条  医院设立理事会,是医院的最高决策机构,是对医院发展战略、建设规划和医院管理等重要事务进行决策、咨询、协调的机构,并依法制订相关章程。医院理事会向举办单位负责并报告工作。
理事会每届任期为3年。
第十六条  首届理事会由9名理事组成。理事产生遵循规范透明、公平公正、代表广泛和满足医院工作需要的原则。其来源与名额、产生方式为:
(一)政府部门代表理事3名,由市卫生计生局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委派。
(二)医院代表理事3名,行政负责人、党组织负责人为当然理事,推选1名职工代表理事。
(三)社会人士代表理事3名,由医院服务对象群体推选产生。
第十七条  理事会设立理事长1名、副理事长2名,由举办单位任免,设永远荣誉理事长若干名,由理事会委任。
第十八条  理事会主要职责:
(一)依法制定、修改医院理事会章程和议事规则。
(二)对医院机构改革和发展进行协调和决策。
(三)听取医院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建议,并及时向执行机构反馈,提出合理整改意见。
(四)聘任单位行政负责人,审定单位人事聘用计划和解聘方案。
(五)审议和批准医院的工作计划,听取和审议医院工作报告。
(六)审定内部管理制度。
(七)按照管理权限决定内部组织机构。
(八)审核、批准医院年度预算、决算和年度财务报告。
(九)按照有关规定,审核批准职工收入分配方案。
(十)审议并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二节  理事
第十九条  理事每届任期3年。任期届满时,经举办单位批准可以连选连任。
第二十条  理事任期届满或因其他原因出现空缺的,应在上述范围中产生予以增补。职代会选举产生的理事届满时,应由职代会通过连任或重新选举产生。
第二十一条  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单位领取薪酬,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、通讯等费用,可按有关规定列支。
第二十二条 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,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,根据本单位的宗旨,忠实、诚信、勤勉地履行职责。
第二十三条 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:
(一)出席理事会会议,享有发言权、提议权、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。
(二)对理事会会议和本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、建议权、监督权。
(三)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。
第二十四条 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:
(一)遵守本单位章程及有关规定。
(二)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。
(三)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。
(四)不擅自公开本单位涉密信息。
(五)不凭理事身份,为本人或其他人从本单位牟取不当利益。
(六)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。
第二十五条 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。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,经理事会表决同意后,理事资格方可终止。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。
第二十六条 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,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:
(一)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(含三次)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。
(二)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,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。
(三)违反法律法规,被追究刑事责任的。
(四)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第二十七条 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。
第二十八条  理事出现空缺,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。
第三节  理事长
第二十九条 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、副理事长2名,其产生方式为:理事会提名,举办单位任命。
第三十条 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。
(二)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。
(三)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。
(四)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。
第三十一条  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,由理事长指派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。
第四节  理事会会议
第三十二条 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。
第三十三条  理事会会议至少在召开前5日发出召开会议的书面通知、提供会议材料,临时会议可以另定通知方式。
第三十四条 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,经理事长或三分之一及以上理事提议,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。
第三十五条  理事会会议程序:
(一)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,并确定会议议题。
(二)提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。
(三)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。
(四)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。
(五)制作会议记录。
第三十六条 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。
第三十七条 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,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,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。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。
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,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的责任,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。
第三十八条 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。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,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。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单位重要档案妥善保存。
第三十九条 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:
(一)出席会议的理事,列席人员,缺席人员及事由。
(二)会议的日期、地点。
(三)主要议题及议程。
(四)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。
(五)提交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。
(六)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。
 
第六章  医院管理层
 
第四十条  医院管理层由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,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。
第四十一条 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:
(一)执行理事会议决。
(二)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。
(三)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。
(四)工作人员管理。
(五)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。
(六)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。
第四十二条  管理层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,院长经开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,取得医院法定代表人资格。
第四十三条  管理层的产生,按照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》、上级组织及举办单位等有关规定办理。
第四十四条  院长根据本章程及理事会决策全面负责医院行政管理、日常医疗业务和事务管理工作。院长作为医院的法人代表,对外代表医院,对内拥有管理的决策权和指挥权,院长权利受法律保护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
第四十五条  院长的主要职责是:
(一)组织实施医院发展规划、年度工作计划。
(二)全面负责医院管理、业务工作。
(三)管理医院的日常事务。
(四)负责医院的人事、财务、资产等管理。
(五)对医院职工进行考评、奖惩。
(六)代表医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(七)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。
第四十六条  医院本着精简、高效的原则,按照三级医院标准设立相应的职能管理部门。其职责是协助院长对医院各项日常工作进行管理。
 
第七章  财产管理和使用
 
第四十七条  医院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、挪用。
第四十八条  医院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。
第四十九条  医院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医院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第五十条  医院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配置、管理。
第五十一条  医院的人事、工资、社保、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五十二条  理事会换届和院长离任前,应当进行财务审计。
 
第八章   信息披露
 
第五十三条  医院承诺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,真实、完整、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:
(一)事业单位章程。
(二)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。
(三)理事会与医院管理层的构成、人员和职责。
(四)理事会会议纪要。
(五)主要业务活动情况。
(六)依法应披露的其他信息。
 
第九章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
 
第五十四条  医院有以下情况之一,应当终止:
(一)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。
(二)因合并、分立解散。
(三)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。
第五十五条  医院终止,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。理事会的终止决议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五十六条  举办单位同意医院终止后,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,成立清算机构,开展清算工作。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五十七条  清算工作结束,应形成清算报告,经理事会通过,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。
第五十八条  医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章程进行处置。
 
第十章  章程修改
 
第五十九条  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修改章程:
(一)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。
(二)章程主要内容发生变化。
(三)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。
第六十条  章程的修改应由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。
第六十一条  修改后的章程,须在理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,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章程的修改内容涉及法人登记事项的,必须首先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。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,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
 
第十一章   附则
 
第六十二条  本章程经  年   月  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第六十三条 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、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,应以法律法规、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。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,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》刊载内容为准。
第六十四条 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。
第六十五条 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